西安翻译学院对外合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放办学是实现高校融合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是高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外合作办学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合作指的是学校与境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群团组织以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等在合作办学、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对外合作”)。
第三条 学校开展对外合作工作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强化职能,强化沟通,强化落实,强化督办”效能,构建“同频共振、携手多赢”的格局。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主动对接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提高学校为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度,扩大学校的影响力。
第五条 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合同须符合法律法规且注重实效。学校对各部门履行协议、开展对外合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结果纳入对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 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诚信度和积极性较高,社会形象良好。
第七条 合作项目应有助于提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水平,能带动学校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二章 合作类型与职责
第八条 依照学校的治理体系和管理体制,校务会全面领导涉及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对外合作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第九条 对外合作类型及责任分工:
(一)战略合作。包括对口支援、合作办学、融合发展等框架协议。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党政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人才培养。包括联合培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学建设与改革、境内校际间学生交换、学分认定,校内外学科竞赛、教学项目推广与应用等。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负责,教务处牵头,学生处、招生处、对外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等配合。
(三)队伍建设。包括教职工进修、双师型教师培养与引进、企事业挂职锻炼、名师聘用等。由分管队伍建设的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处牵头,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配合。
(四)科技工作。包括平台建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作立项、成果申报、社会服务、学术资源利用等。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科技处牵头,二级学院配合。
(五)国际事务。包括教育标准引进;国际教育资源引进与输出;教师境外长短期交流访学、培训;学生境外留学、交流、实习实践、就业等。由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配合。
(六)招生工作。包括合作招生、招生宣传等。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招生处牵头,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配合。
(七)非全日制教育。包括继续教育、校内外培训项目以及相关联合办学项目等。由分管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学院牵头,教务处配合。
(八)社会资源引进与输出。包括捐资助学、校友服务、对外捐助等。由分管对外合作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对外合作处牵头。
(九)大学生社会实践。包括合作就业、志愿者服务等。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牵头,团委及各二级学院配合。
(十)学校品牌建设。包括校内宣传、文化氛围营造、大型庆典活动等。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宣传部牵头,党政办公室等配合。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责任领导
1.负责推进学校对外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对外合作工作运行和管理体系。
2.负责统筹学校对外合作资源,开展校级层面对外合作,探索多种形式合作模式。
3.负责指导各部门开展对外合作,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并对重大项目提出意见。
4.负责开展各部门对外合作评审工作。
(二)牵头部门
1.负责做好对合作单位的信誉与实力的调研,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赴合作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提出立项申请。
2.负责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的签订、运作、统计、总结及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与合作单位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4.负责校内合作部门工作的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三)配合部门
1.负责协助牵头部门起草对外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2.合作协议签订后,具体负责该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涉及国际事务的项目应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指导下,具体开始项目实施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3.配合党政办公室做好对外合作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协议订立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开展对外合作,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协议、备忘录、意向书、议定书(统称“协议”)等。
第十二条 凡本办法规定所订立的合作协议,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由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并由党政办公室编号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所订立的合作协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代表学校对外洽谈,并对合作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协议文本。
(二)由牵头部门发起有关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会签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请示分管校领导。
(三)牵头部门收到会签意见后,应当根据会签意见对协议文本进行协调、修订。
(四)牵头部门将协调、修订后的协议文本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由分管校领导审定;涉及资金类的协议需提交审计和财务审核。
(五)经审定协议文本后无异议,由经办部门将协议正式文本根据实际份额需要自行打印,报党政办公室办理编号、核查、用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精简程序、讲求实效的原则,一般不举行签约仪式。确需举行签约仪式的,由合作牵头部门协调安排校领导出席签约仪式。
第十五条 校内非实体性机构、组织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协议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对学校名誉、信誉造成消极影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协议履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所订立的合作协议,由合作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校内外资源需求,推进各合作项目对接,督促推进协议履行,由项目对接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订立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过程中,学校参与合作的部门有义务严格监督校外合作单位或个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合作部门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合作。
第二十一条 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协议未明确的事项或合作变更事项,学校参与合作的部门应及时协商,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须对合作事项进行重大调整,须在进行调整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外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参与合作的部门要明确协议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账手续。在对外合作过程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合作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合作牵头部门负责总结各有关部门年度对外合作协议执行情况,并报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把对外合作工作的绩效纳入各部门及负责人的考核体系,主要采取各部门自评与合作领导小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协议履行、合作成果、合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评估。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评估结果上报有关校领导,并提交人力资源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合作事宜,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