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学院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陕西省教育厅和学院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对学院以及学院所属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费用等会计核算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资产审计是对学院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学院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并且该资源预期会给学院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监督审计。资产审计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审计、长期投资审计、固定资产审计、无形资产审计和受托代理资产审计等。
(一)流动资产审计。流动资产审计是对学院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的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2.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外币现金和存款是否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核算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是否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等。
3.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有无预付账款给与学院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等。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等。
5.待摊费用是否按规定、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二)固定资产审计。固定资产审计是对学院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的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1.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2.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并按月提取折旧等。
3.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帐账、帐卡、帐实是否相符等。
(三)无形资产的审计。无形资产的审计是对学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的监督审计。具体包括无形
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等方面。
(四)长期投资的审计。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对学院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的监督审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进行核算;是否按规定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负债审计是对学院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的监督审计。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一) 流动负债审计是对学院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的监督审计。具体包括各项流动负债是否按实际发生额入账、核算;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长期负债审计是对学院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等的监督审计。
(三) 受托代理负债审计是对学院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是否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净资产审计是对学院资产减去负债后余额的真实完整性的监督审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的监督审计。
第六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收入审计是对学院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的监督审计,收入审计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审计、会费收入审计、提供服务收入审计、政府补助收入审计、投资收益审计、商品销售收入审计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审计和其他收入审计等。主要包括各项收入的真实完整性;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是否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第七条 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费用审计是对学院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的监督审计。费用审计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审计、管理费用审计、筹资费用审计和其他费用审计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审计,是对学院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的真实完整性的监督审计。是否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等。
(二)管理费用审计,是对学院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监督审计。包括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的监督审计。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学院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审计,是对学院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的监督审计。
(四)其他费用,是对学院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的监督审计,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是否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并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期末,是否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对学院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的监督审计。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主要审计内容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
会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是,它仍然应当保证包括了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学院师生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学院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如果学院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年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财务报告审计原则规定每年一次;分项目或全面财务收支内部审计根据学院要求列入计划进行。 时限由审计部门提出,报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条 审计方式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院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策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西安翻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其附属单位(含后勤集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